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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及奖补



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在我市依法设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配备不少于4人的专职服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2拥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备,能够提供培训讲座、路演等创业活动场所;
3.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0家,带动就业不少于30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优先入驻;
4.按规定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
5.能够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投资融资、工商税务代理等服务,积极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有规范健全的创业服务台账。

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1.市人社部门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申报对象、时限等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申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人社局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时应提供: (1 )孵化基地房产、土地证明和平面图纸以及租赁合同; ( 2 )孵化基地与服务管理人员劳务合同和工资发放花名册: (3) 孵化基地制度规定: (4) 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入孵协议: (5)孵化基地创业服务台账; (6)创业导师花名册、场地租赁合同及年度场地租金、水电费、公共软件等各项费用清单;(7)《鄂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和《鄂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册》等材料。
3.市人社局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评审。对创业服务水平较高、孵化效果明显、发展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达到一-定规模的,择优确定为拟认定基地,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一周。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不
予认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认定为”鄂州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工作每3年开展一次,被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向市人社局提交《XXXX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考核申报表》及相关佐证资料,市人社局将对基地的创业服务水平、孵化效果等项目进行评估,经考核合格的,按标准给予-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对创业孵化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5万元- -次性奖励 ;对创业孵化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5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80户以上创业实体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 -次性奖励。

申请地点及咨询电话: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职建科
地址:鄂城区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 027-60358475